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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净协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郑州市空气净化协会 ;英文译名;Zhengzhou Air Purification Association缩写 ZAP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的行业设备生产、销售、安装、工程施工、检测与维护、设计、科研、高校、培训认证认可等企、事业单位及从业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沟通,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空气净化技术和相关环境污染与控制领域的科学、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郑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兴路18号5楼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社会团体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适时从事下列活动:

(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普及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相关行业标准及规范;

(二)开展协作、交流与咨询、培训,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三)建立联谊、合作、互助与创新机制,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后开展技术评定和认证工作,努力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努力提高行业科技发展水平;

(四)适时进行数据的收集、调查、整理、分析、预测、指导和发布。经政府部门批准后依法编辑出版报刊、杂志。举办会展、论坛,构建信息化服务大平台。

(五)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建立对话、协调和制定行规的自律机制,调解会员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制止会员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建立行业的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环境。

(六)探索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和技术、服务规范,倡导科学、公平、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

(七)代表会员企业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或者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提出调查申请;

(八)做好行业自律,开展诚信体系建设,代表本会会员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本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九)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涉及本行业的法规、规章、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产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人大、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十)积极承接政府部门相关职能委托,配合政府做好行业管理以及与本会宗旨允许的工作,促进地区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推进从业单位总量上规模、上档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含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自愿交纳会费;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接受本团体的其他入会资格审查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本会要求的其他业务能力类证明;

(五)由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六)维护本会社会声誉;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其他会员合法权益的,危害行业整体形象和本章程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建议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同业制裁、媒体及行业内通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2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2000元;

对于本会特别聘请人员,包含(现职、退(离)休领导干部(处级以上)或教授级以上职称人员)作为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可以免于交纳会费,但是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根据本会章程及规定完成有关任职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拒不交回的,本会有权直接宣告作废。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一) 1 年不交纳会费;

(二) 1 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个人或单位声明退出本会的;

(五)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造谣、破坏本团体声誉,损害本团体及其他会员权益的;

(七)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八)不遵守、不执行本会章程及本会其他规定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放弃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审议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审议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审议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 3 年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审议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审议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3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审议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审议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审议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团体章程会员的除名;

(九)指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本团体章程及其他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最多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当本会理事超过50人时,根据实际需求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最多2次无故不出席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本会双重登记。本会法定代表人可由任一负责人担任。(因本会本届试行轮值会长制,所以本届法人由副会长担任,届满后另行选定)。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本行业事务3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行业内口碑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

第三十五条 为有效促进本会日常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共同参与协会管理的作用,调动广大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本会将试行轮值会长制及轮值会长小组制度。轮值小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

(一)轮值会长须履行本协会章程及其他规定的职责,在轮值期内主持本协会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参与轮值会长制;

(二)处理轮值期内重大和应急突发事件;

(三)严格遵守和执行《轮值会长制度》;

因本制度属于试行,不当处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据实调整,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到期后予以确认。《轮值会长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 2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为5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或者理事中选举产生, 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热情服务、无私奉献,能够全身心投入到本会的工作中;

(八)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其他刑事处罚的;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造谣、破坏本团体声誉,损害本团体及会员权益的;

(六)不遵守、不执行本会章程及本会通过后的其他规定的;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领导理事会开展工作。

(三)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领导的任命;

第四十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人、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有关职权,由本会在法人、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人、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会长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选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任命副秘书长以及提名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确定和解聘副秘书长、工作人员、各机构负责人人选解除;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

(八)秘书长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审议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

(五)确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议题;

(六)审议、决定与本会有关的重大业务问题以及有关资格确定与取消问题;

(七)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将根据实际需求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负责人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事涉监事本人/单位时,监事本人应当回避并由会长指定人员调查处理;

(七)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及《监事会工作制度》和其他本会的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议决议应当签名保存。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实际需求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程序:


(一)由本会理事以上单位或个人向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秘书处对提出人(单位)资格、能力等审查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讨论是否通过;

(三)分支、代表机构年度工作计划需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独立党支部。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 中共郑州市社会组织委员会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保密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本会确定的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将不予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投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包含会费)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有关业务委托第三方或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六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会的有关印章等不得由任何个人保管、使用。应由秘书处统一保管。(秘书处另行制定印章管理、使用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11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修改。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